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简称“协会”)是由全国电力行业以及为电力行业服务、从事电力技术市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脱钩前业务主管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代管并业务指导。
协会在民政部、国资委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中电联的领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秘书处秉承协会服务宗旨,以服务电力技术的研发、交流、交易、推广为己任,开展电力技术交流与协作,推动电力新技术应用,促进电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电力技术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转移,为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发展战略服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和技术市场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电力科技创新和技术市场行业规范,维护会员单位和电力技术贸易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电力科技创新和最新技术成果,总结国内外电力工业的先进技术和技术市场管理经验,提出电力行业有关科技创新和技术市场政策与发展等方面的建议;
(三)接受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委托,开展电力行业科技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电力行业评审申报工作;组织电力行业“金桥奖”项目评审申报工作等;
(四)开展电力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之间的技术协作,组织并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五)开展智能电网、清洁能源、智能发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兴领域技术交流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组织电力行业热工、化学、锅炉、电气等系列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的开展;
(七)面向电力市场,面向电力企业,开展多样化的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贸易活动,促进电力科技成果的转化:
1、组织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联合开发及推广运用,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2、开展技术成果的评估评价、技术转让作价、技术可行性与市场前景分析等咨询服务;
3、传播先进的电力技术市场管理经验,培训电力技术市场人才,促进电力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
4、组织国内外电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交流活动,推动中国电力技术与创新成果走出去。
(一)、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行业(能源)组,申请和评价材料的筛选和评审工作;
(二)、组织电力行业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及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的申报推荐工作;
(三)、组织国家统计局授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的电力行业科技统计工作;
(四)、承担中电联锅监委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考委会秘书处工作;
(五)、组织召开有两大电网和五大发电集团公司参加的电力企业科技工作联络会,推进电力行业科技工作的开展;
(六)、组织召开电力行业科技管理论坛,开展行业科技创新成果评选等工作;
(七)、为加速企业科技成果(产品)的转化,组织行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工作;
(八)、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相关政策及相关网站内容,完善及开展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九)、协会会刊《电力科技通讯》的编辑出版和协会官方网站信息服务工作;
(十)、协会各分会组织在完善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国防治窃电及电力设施保护专业、发电厂机、炉、电、热、燃料、化学等专业及智能发电技术交流;
(十一)、组织全国燃气机组技术交流协作会等协作组织,开展技术交流、能效指标对标和年会等工作。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China Electricity 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缩写CETMA)是由电力行业以及为电力行业服务、从事电力技术市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院校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电力技术的研发、交流、交易、推广为己任,开展电力技术交流与协作,推动电力新技术应用,促进电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电力技术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转移,为实施“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发展战略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和技术市场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电力科技创新和技术市场行业规范,维护会员单位和电力技术贸易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电力科技创新和最新技术成果,总结国内外电力工业的先进技术和技术市场管理经验,提出电力行业有关科技创新和技术市场政策与发展等方面的建议;
(三)接受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委托,开展电力行业科技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电力行业评审申报工作;组织电力行业“金桥奖”项目评审申报工作等;
(四)开展电力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之间的技术协作,组织并参与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五)开展智能电网、清洁能源、智能发电、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兴领域技术交流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组织电力行业热工、化学、锅炉、电气等系列专业技术委员会、电力设施保护与防治窃电技术交流办公室、电力科技创新联盟、智能发电产业创新联盟等工作开展;
(七)面向电力市场,面向电力企业,开展多样化的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贸易活动,促进电力科技成果的转化:
1、组织创新技术与新产品的联合开发及推广运用,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2、开展技术成果的评估评价、技术转让作价、技术可行性与市场前景分析等咨询服务;
3、传播先进的电力技术市场管理经验,培训电力技术市场人才,促进电力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
4、组织国内外电力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交流活动,推动中国电力技术与创新成果走出去。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遵守本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
(三)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内相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会员申请表;
(三)经本会秘书处初审合格,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可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电力发展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五)可要求本会协调与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
(六)可要求本会提供会员单位发展所需的帮助;
(七)共享本会有关规划、政策研究、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等成果;
(八)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做好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实行等额选举制度。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届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二)热心本会活动,具备参加本会相关工作的条件;(三)能在本会发展中发挥独特作用。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负责人、工作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实行等额选举制度,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
(三)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5-20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9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主要职能: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专业展览、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于崇德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 会长 |
唐广学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副会长 |
赵毅 |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 副会长 |
梁永磐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 副会长 |
周顺宏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副会长 |
李文学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副会长 |
范霁红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副会长 |
程永权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 副会长 |
王聪生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副会长 |
檀勤良 | 华北电力大学 | 副会长 |
郭剑波 |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 副会长 |
汪小刚 |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 副会长 |
牛继荣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副会长 |
黄成刚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 副会长 |
赵风云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评价咨询院 | 监事 |
阚伟民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监事 |
尹 松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 秘书长 |
蔡义清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 副秘书长 |
韩文德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 副秘书长 |
盛建华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 副秘书长 |
郑耀东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理事 |
徐会军 |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理事 |
李 兵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 理事 |
申彦红 |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 理事 |
李玉生 | 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理事 |
张文元 | 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 理事 |
吕怀安 | 西安热工研究院 | 理事 |
陈寅彪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 | 理事 |
段新辉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理事 |
申建汛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理事 |
高舜安 | 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理事 |
肖万里 | 华北电力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 | 理事 |
苏建军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 理事 |
司学振 |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 理事 |
隋玉秋 |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 理事 |
谢百明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 理事 |
张叔禹 |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科学研究院分公司 | 理事 |
陈旭伟 | 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 | 理事 |
李建国 |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理事 |
彭道刚 | 上海电力学院 | 理事 |
胡歙眉 | 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理事 |
姜红勇 | 北京中电瑞铠科技有限公司 | 理事 |
郭庆波 | 上海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理事 |
陶黎明 | 北京浦亿思特公司 | 理事 |
李常厚 | 北京德锐士科技有限公司 | 理事 |
李 涛 | 山东东鼎电气有限公司 | 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