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评奖办法

简介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技术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 第二条 凡是在技术市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和转化效益突出的项目均可参加中国 ...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技术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

第二条  凡是在技术市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和转化效益突出的项目均可参加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以下简称“金桥奖”)的评审。

第三条  金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集体奖、个人奖和项目奖。奖项数额根据申报情况由评委会决定。

第四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秉公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在开拓和发展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并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金桥奖奖励范围

1、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服务,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中介机构(包括各类技术开发机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标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科技开发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常设技术市场等。)

3、从事技术市场立法、执法、政策制定和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部门、集体和个人。

4、从事技术市场软科学研究、宣传报道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

5、在开拓农村和西部技术市场以及运用技术市场机制促进农村和西部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6、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项目。

7、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技术贸易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和项目。

8、在技术市场建设和促进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部门、地方技术市场协会和个人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金桥奖:

(一)集体奖方面

1、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金额3000万元,或技术性收入600万元以上;自身经济效益年创利税400万元或年人均创利润12万元以上。

2、开发科技新产品和实施技术成果年创产值3000万元;自身经济效益年创利税500万元或年人均创利润10万元以上。

3、建立畅通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有效开展信息传递和科技中介服务。每年向企业及社会提供科技中介服务项目总数100项以上,科技中介服务累计收入200万元以上。

4、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中小企业服务,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集团),或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科技性、示范性基地、中试基地,年创产值1000万元,利税200万元或年人均创利润10万元以上。

5、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促进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迅速发展,在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乡镇企业发展,加速农业技术成果和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推动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在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中,遵纪守法、文明服务,模范地遵循平等互利、有偿和诚信的原则,依法订立技术合同,认真执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并自觉接受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7、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较完善和配套的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在完善市场机制,健全市场组织,规范市场秩序,及时和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等方面卓有成效。

8、在技术市场中介机构的建设中,行之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组织技贸洽谈、技术项目论证、技术培训示范、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9、在具体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技术交易活动中,两年内技术交易成交额比上两年增长50%以上,或成交金额绝对值增加2亿元以上。

10、近两年来承担并完成省部级或国家级关于技术市场的软科学课题研究2项以上;撰写有关技术市场的专著1部以上;对技术市场理论研究有创新和突破,并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

11、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和技术贸易活动,年创汇60万美元以上。

(二)个人奖方面

1、个人组织技术中介服务,单位年创收利税100万元,或个人年创利润20万元以上。

2、个人在组织和参与企业技术成果转化和消化、吸收方面,促使企业新增产值1000万元,利税200万元以上。

3、积极开拓农村技术市场,在加速农业技术成果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

4、在组织和参与技术市场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宣传和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5、积极推进中介机构的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

6、认真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市场统计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7、近两年来承担并完成地市级以上技术市场软科学课题研究2项,或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有关技术市场的理论文章4篇,或在国家级杂志上发表有关技术市场理论文章2篇,或撰写并已公开出版专著1部,合著2部以上。

8、认真组织技术市场培训工作,在国际技术交流和合作开发,以及技术贸易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项目奖方面

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其技术合同经过认定登记,并对地区经济建设或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已获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具有量大面广和规模效益的推广应用项目。

1、工业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正式投产后,投入产出比为1:2,利税为20%以上的项目。

2、农业项目:大田作物(粮食与经济作物),每年增产510%以上的项目;农业深加工项目与工业项目比照推荐。

3、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认可,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的;

3、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其它不适合授奖的单位、集体、个人和项目。

第八条  金桥奖奖励设荣誉证书或奖牌(奖杯)。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视情从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中介以及其它创收中,提取一定金额给予金桥奖获奖者颁发奖金或相关物质奖励。

第九条  集体奖作为考核单位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振兴本地区、本行业经济中的重要业绩指标。个人奖可作为调资升级、评定职称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将由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协、中国工程院、教育部等部门和有关地区、协会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熟悉技术市场的相关专家、教授、学者等共同组成,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金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金桥奖的评定、复核和授奖工作;

2、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金桥奖的评审工作;

3、对授奖单位、集体和个人的重大异议做出裁决。

4、评委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科技司、行业主管单位的科技部门以及有关协会为推荐单位,负责向金桥奖评委会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评奖条件的单位、集体、个人和项目。

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与有关协会具体组织所在地区和部门金桥奖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经各推荐部门推荐,填报《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申报书》一式两份,由推荐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公函列出推荐名单次序和申报书一并报金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金桥奖评审结果将在中央和地方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单位、集体、个人申请金桥奖,必须认真填报申报书的相关内容,字迹清晰、正确无误。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销其奖励。

第十七条  本评审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技术市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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